民事诉讼状
原告:XX
被告:沈阳XX骨科医院,住所地铁西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XX,系该院院长。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第一次住院(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二次入院(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钢板折断于体内后(
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取钢板的全部费用(包括医疗费用、住院期间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用等)及伤残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待鉴定后明确具体数额)。
5,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过错医疗行为导致钢板折断于体内引起骨不连接,而出现延长误工期间所造成的误工损失(具体数额待鉴定后明确具体数额)。
6,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出院后,原告遵医嘱定期复查,在三次复查的影像片中均显示术后骨不连接,且用于固定铁板与折端最近的铁丝离断口很近,特别是
此后,原告因钢板断裂于体内一事多次找被告,并于2013年4月26日二次入被告处,但因被告不同意在原告费用不足的情况下,为原告减免手术费,使得原告不得不选择出院。但原告认为自己术后二十个月的时间,骨不连接,钢板断裂,被告有着严重的过错责任。为此,原告几十次往返于被告和其上级主管部门铁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虽被告最终同意向原告支付2万元赔偿款,但赔偿数额无法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对等。故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铁西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