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伟静律师亲办案例
偷一元钱构成盗窃罪
来源:韩伟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01
浏览量:433

今年215日,家住桂林市七星区的赵大妈早早赶到七星农贸市场。因为忙着出门,赵大妈忘了拉上挎包的拉链。这一切,被惯犯詹某看在眼里,趁赵大妈买菜分神之际,詹某迅速出击从赵大妈的包里偷得一个红包,被在此巡逻的公安民警抓个正着。民警当场从红包内搜出了一张1元的纸币。427日,只偷到一元钱的詹某,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


在看守所里,詹某怎么也想不明白:以前小偷小摸,顶多就是治安处罚,现在怎么就要判刑了呢?




看到这个消息后,许多网友同样表示不能理解,实际因偷几块钱招来牢狱之灾的不只詹某一人。


案例一: 2014年423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某因在公交车上扒窃他人3元钱,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二:中年男子刘某在山东威海高区双岛街道筹建处的一个村里,用螺丝刀撬开村民李先生家的窗户。入室后,他偷走了桌上的2元现金。当他进一步翻找财物时,正赶上李先生从外面回来,李先生报了警。114日高区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为啥偷几块钱就会被判刑呢?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什么是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 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也就是说,满足上诉这四点的,即使偷了一块钱也会被判刑!




来源:综合

编辑: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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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伟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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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210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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