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伟静律师亲办案例
医方行为构成医疗事故 省级医学会提升一级 赔偿十万余元
来源:韩伟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20
浏览量:373
刘XX与中医院医疗纠纷案
陈述书
患者:刘XX,女,1964年4月23日出生.
医方:辽宁省中医院
各位专家老师
大家好!
感谢各位专家老师百忙中参加我们的鉴定会.作为患方,希望利用这个机会还原就诊过程以及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请各位专家老师运用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对本例医疗纠纷给予客观认定并公正评判.
关于本例就诊过程
2012年5月12日,患者因外伤后左肘肿胀,疼痛,活动受限1小时入医方医院急诊室就诊。X光检查诊断为“左尺骨鹰嘴骨折”并收住院。
入院专科检查:左肘活动完全受限,患肢末梢血循环好,五指活动正常。
2012年5月18日,医方为患者行“左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术后,患者于5月21日,6月1日,6月7日多次进行了术后DR复查。患者发现, 术后的DR片显示患者手术部位植入的钢钉过长,严重影响患者肘关节的活动。患者向医方医务人员提出疑问,被告知没有事。
6月14日,患者出院。出院后患者左肘部时常疼痛,屈伸活动受限,于8月27日,患者二次入院。二次入院专科检查为:……局部压痛,骨擦音及异常活动,左肘关节屈伸、旋转受限,末梢血循环好,左五指功能活动正常。
8月28日医方为患者行“左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术后骨愈合螺丝钉取出术”。
2013年2月16日,患者因两次术后,左关节僵直,第三次入医方医院治疗。入院专科检查为……局部压痛,骨擦音及异常活动,左肘关节不能屈伸、固定于功能位,前臂旋转受限,旋前30度,旋后30度,末梢血循环良好,左五指功能活动正常。此次入院后,医方又先后为患者做了四次手术,2月19日的“左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术后骨愈合,左肘关节僵硬钢板螺丝钉内固定物取出术软组织松解术”;2月26日的闭合松解术; 3月12日的“左尺神经前移术”;  7月3日的“左肘关节僵硬,骨化性肌炎,异位骨化切除术及关节松解术”。在多次手术中,患者的病情一次次加重,左肘关节僵硬,左肘关节骨化性肌炎,左臂丛神经损伤,左尺神经卡压综合症。患者住院503天,2014年7月4日患者出院。
医方过错
一,患者受伤部位僵硬,活动受限,肘关节无法在术后的最佳时期进行正常功能锻练与恢愎与植入的钢钉过长有关,过长的钢钉影响患者肘关节的活动;
二,过长钢钉引起的不适,促使并加重骨化性肌炎的形成。因为术后,患者手术部位一直处于疼痛状态,这促使骨化性肌炎的形成。
三,对骨化性肌炎诊断不及时,在骨化性肌炎形成的早期阶段(患者术后,手术部位一直处于疼痛状态,且早在2012年6月的X片中显示的软组织内不规则棉絮模糊阴影没有引起医方重视),没有采取有效的治疗方案,导致病情加重(2013年3月12日的CT片的结论才引起医方重视)。在加重后,手术时机选择不适当,导致术后仍有骨化密度影,骨化异位仍有增加。有文献记载,手术治疗骨化性肌炎,主要是切除骨化的组织,改善和恢复关节的活动。通常不应在其形成以后的6个月内切除,因为在这阶段病变尚未成熟,甚至还在继续发展。必须在伤后12--18个月,局部的疼痛或肿胀已经消退,X线显示局限性骨化性肌炎已经成熟,才可采取手术。
四,患者神经源损伤完全是医方在多次手术中由于医方操作失误造成的。在手术麻醉阶段,医方多次对患者行臂丛麻醉下手术,临时医嘱中有记载,2月18日,2月25日,3月11日,4月24日的临时医嘱均记载。与此对应的是在4月24日,医方为患者做的肌电图报告显示,患者的左侧尺神经不全损害,臂丛神经损伤。事实上患者在2月25日臂丛麻醉后,左臂已经出现损伤的现象,如手麻,手指弯曲,肌肉无力(详见出院诊断)
五,患者的左尺神经卡压综合症也是因医方在对患者多次手术中由于对神经的损害及机械的刺激造成的。是由错误手术造成的。
六,患者仍怀疑,医方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对部分手术过程,存在失误,手术方案是否得当,也需要专家给予明断。
目前,患者的左臂无法屈伸,左臂丛神经损伤使左臂无法抬举,左手形态呈‘爪’样,左手五指无功能,左手手指时常抽筋,左臂肌肉萎缩。患者的这一损伤后果已达到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三级乙等。遵医嘱,患者仍需要功能锻炼,定期复查(出院医嘱)。
请各位专家对本例医疗行为,做出公正鉴定,依法认定患者的损伤后果系医方上述过错所致,医方诊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并对患者今后的治疗给予合理的建议。


谢谢专家
此致


患方: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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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伟静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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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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